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解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预〔202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安排,进一步规范和增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治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备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危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刊行及项目配套融资事情的通知》、《财务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治理步伐〉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务部关于加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刊行使用有关事情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务部关于印发<财务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执法和政谋划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解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解操作指引
财 政 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解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增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治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备地方政府债务危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刊行及项目配套融资事情的通知》、《财务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治理步伐〉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务部关于加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刊行使用有关事情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务部关于印发<财务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执规律则和制度划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解,属于财务预算治理领域,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革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实时有效使用,需要调解至其他项目爆发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换。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解为常态、调解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刊行,应当严格凭据刊行信息果真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解的,应当严格履行划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解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解等行为。
第四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解,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务部分组织省以下各级财务部分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调解条件
第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可以申请调解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项目实施历程中爆发重大变革,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二)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爆发结余的;
(三)财务、审计等发明专项债券使用保存违规问题,凭据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解的;
(四)其他需要调解的。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解,应切合以下原则:
(一)调解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刊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事情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解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调解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切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三)调解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须要的解释说明。
(四)调解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调解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本级政府切合条件的项目,确无切合条件项目的,省级财务部分可以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调解程序
第八条 省级财务部分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实施1到2次项目调解事情。地方各级财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梳理本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确需调解专项债券用途的,要客观评估拟调解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体例拟调解项目融资平衡计划、财务评估报告书、执法意见书,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时报送省级财务部分。
拟调解项目融资平衡计划应当准确反应项目基本情况、前期手续、投融资规模、收益来源、建设周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原债券期限内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原已安排的项目调解原因、潜在危害评估、主管部分责任、调解后债券本息送还安排等。
第九条 省级财务部分卖力汇总各地调解申请,统筹研究提出包括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解计划,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调解执行治理
第十条 凭据预算法等执规律则划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解涉及的预算调解和调剂治理。省级政府批准后,对专项债券用途调解涉及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专项债券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地方财务部分应当体例预算调解计划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预算调剂事项,地方财务部分应当按程序治理。
第十一条 凭据《财务总预算会计制度》划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解涉及的预算执行治理。对专项债券用途调解,地方各级财务部分应按有关划定实时对原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减,对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增。原项目调减的金额应即是调解安排的项目调增的金额。涉及跨地区专项债券调解的,要对专项债券的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转贷)支出等预算科目进行相应调解。涉及跨年度专项债券调解的,要凭据收付实现制核算要求,在当年预算收支中对相关预算科目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省级财务部分在地区间调解债券资金用途时,应与相关地区重新签署转贷协议或通过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调解事宜。
第五章 信息果真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解,省级财务部分要按以下原则实时进行信息果真:
(一)专项债券用途调解,不改变原专项债券注册信息,包括债券刊行量、期限、代码、名称、利率、兑付安排等。
(二)专项债券用途调解,要宣布调解通告,重点说明调解事项已经省级政府批准,一并果真外地区经济社会生长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等。
(三)专项债券用途调解,要宣布项目调解信息,包括调解前原已安排的项目名称、调解金额,以及调解后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计划、潜在危害评估、主管部分责任、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书、执法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等。
(四)其他按划定需要果真的信息。
第十四条 省级财务部分应当于省级政府批准后(涉及预算调解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事情日内,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果真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级政府或财务部分门户网站、刊行挂号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果真相关预算调解和项目调解信息。
市县级财务部分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事情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务部分门户网站果真外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解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务部分应当凭据预算治理一体化要求,通过信息治理系统全历程挂号专项债券用途调解情况,催促相关部分和
项目单位实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财务部各地监管局依法对专项债券用途调解实施监督,确保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调解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或部分,省级财务部分可适当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引导各地区、各部分提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安排的精准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各地不得违规调解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假借专项债券用途名义挪用、套取专项债券资金。对违反执规律则和政谋划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